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30344人
1
裁判字號:
旨: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行為人未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線上填報業務及財務報表資料,並報送紙本資料由所屬公會彙送,且經所屬公會回報失聯,係違反同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又行為人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申請停業,惟行為人未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十五日申請展延,違反同規則第 49 條及第 27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參照保險法第 163 條、第 177 條等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者,不得執行業務;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行為人未取得上述執業證書,自不得為保險服務職業工會會員,並申報加保勞工保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