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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照保險法第 149-6 條所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 149 條第 4 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故主管機關所為之接管處分者,係對負責人為禁止財產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出境等處分,自不得於禁止限制出境處分之訴訟中,針對接管處分之合法性為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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