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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6 條,就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 150% 者,視情節輕重,就保險業辦理合作推廣業務訂定適用所有保險公司之一致性規範,且將資本適足率標準訂為 100% ,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範,亦無違反禁止差別待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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