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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118 號
要
旨:
菸酒管理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15 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申請換發許可執照,係為掌握業者異動事項,維護菸酒業者秩序,以健全菸酒管理,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自負有於變更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之日起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申請換發許可執照的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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