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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提起撤銷行政訴訟,必係對於行政處分為之,若訴請撤銷之對象非 屬行政處分,自不得提起。本件抗告人所撤銷之對象,僅係因其檢 舉,促成調查、制止與處罰等抗告人公權力之發動。而主管機關函 復內容,均係告知抗告人檢舉事項之處理結果,其性質係屬單純事 實通知,並非對抗告人有所處分,亦不因函復之告知而發生具體的 法律上效果,或造成其權利或利益之損害,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訟。(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之檢舉案件 ,如已查知同一廣告已有人民向其他政府機關檢舉在先者,即依行 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不再受理該檢舉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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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菸酒管理法第 1 條「立法目的」之立法過程、本法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綜合判斷,顯見一般消費大眾所受菸酒管理法制定施行之利益,乃對於菸酒管理反射利益之結果,並非菸酒管理法所直接保障法益之主體。且該法獎勵對象,除檢舉人外,並及於查緝機關,足見本條乃欲藉由對檢舉或查獲者之獎勵措施,強化稽查及取締,以落實菸酒之健全管理,並非保障檢舉人獲得檢舉獎金之私益,更無賦予檢舉人對所檢舉之事項向主管機關為一定作為之公法上請求權,而得請求主管機關對被檢舉人應依其檢舉之違規予以裁罰甚明。故系爭檢舉,僅在促成主管機關調查、制止與處罰等國家公權力之發動,主管機關循其檢舉之函覆,係將檢舉調查結果函知檢舉人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與理由說明,未對檢舉人發生如何影響權利或義務之法律效果,揆諸首開說明,只屬觀念通知性質,非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即難謂合法。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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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關於廣告與新聞報導之區別,固須顧及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但廣告與新聞報導均係指向社會大眾,新聞報導與廣告之差異,應從社會一般通念來判斷。依通常觀念,新聞報導之基本作用在於敘述事實,而廣告之基本作用則在於訴求及招徠;故某一報導內容,依一般經驗觀察,雖有事實之敘述,但觀全文意旨,其主要目的在於招徠時,縱使冠以新聞報導之名稱,亦不能不謂係廣告。易言之,傳播媒體以新聞報導之形式,而其內容係以招徠訴求為主要作用時,雖無廣告主亦未收取廣告費,仍不能謂非廣告,得阻卻相關涉及廣告之法令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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