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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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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菸酒管理法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產製、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及產製、輸入、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等行為之處分,依財政部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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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菸酒管理法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產製、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及產製、輸入、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等行為之處分,依財政部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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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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