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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轉財政部就「菸酒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之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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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辦理人民申請案件需要,並規範各申請案件項目之處理時限,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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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國庫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之規定,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並自即日起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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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國庫署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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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令釋補正「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等及「酒類標示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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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酒製造業者在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前,向他人購買酒,並添加各種香料,自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刑責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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