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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進口菸酒之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因解散、結束營業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考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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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令釋補正「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等及「酒類標示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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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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