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72752人
1
旨:
為辦理人民申請案件需要,並規範各申請案件項目之處理時限,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部分內容
2
旨:
公告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3
旨: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