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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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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轉財政部就「菸酒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之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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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辦理人民申請案件需要,並規範各申請案件項目之處理時限,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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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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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國庫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之規定,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並自即日起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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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國庫署公告修正「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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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並配合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同步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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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手工產製」及「自用」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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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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