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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
    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第 20 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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