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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第 22 條
現行條文: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
稅時代徵之。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
          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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