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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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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政府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可準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2
旨:
縣 (市) 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得依法邀請縣 (市) 長列席報告施政計畫
3
旨:
縣(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審議,於覆議或協商期間預算之執行處理
4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計畫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5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6
旨:
有關各機關 (構) 、學校或單位八十八年度各項預算之執行方式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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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預算法第 51、96 條,公告臺北縣 99 年度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之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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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執行需要,修正「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並自 96 年度起實施
9
旨:
檢送「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10
旨:
新竹市道路建設工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否需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送議會審議案
11
旨: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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