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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之,然依其反面解釋,公務人員之身分係得以法律剝奪之。此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此為國家通案性終止公營事業中具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事由;同法第 2 條前段及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預告工資。其於移轉之日起 5 年內資遣者,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 6 個月薪給及 1 個月預告工資。」可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有關留用人員之年資結算,係由「原事業主」依法辦理。另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4 項、第 8 項、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等規定已完整就移轉民營之過程中,所涉及公務人員權益變動所受之損失或其他影響,多方考慮作成補償或結算之規範,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575 號解釋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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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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