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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對政府預算內分年編列預算須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有明確規範及執行依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5.05.13 台 85 忠授字第 04519 號函不予 適用)(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1.11 台 90 會授 3 字第 00402 號函 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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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檢送「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要點」;又有關委託代辦經費之會計帳務處理,亦仍請洽(代)辦機關切實依臺北市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各基金之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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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對政府預算內分年編列預算須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延續性計畫,有明確規範及執行依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5.05.13 台 85 忠授字第 04519 號函不予 適用)(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1.11 台 90 會授 3 字第 00402 號函 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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