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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附屬單位預算未依法定期限完成審議,得適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
2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有關預算審議暨執行疑義
3
旨:
有關「融資性收入─賒借收入」付方「債務還本」支出預算表達方式
4
旨: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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