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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00 號
要
旨:
違約金多寡將影響當事人是否參與該法律行為,故違約金之金額及如何計算,通常於訂約時即已由兩造共同約定而確定。倘由訂約單方於訂約後片面更改違約金額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自不生效力。故軍校生與學校所簽訂之賠償保證書,應以兩造訂約當時之賠償辦法規定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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