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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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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 16 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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