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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之機關內部之行文,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自非屬行政處分。至於該負責機關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對受追繳人課予給付系爭經費之義務,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而有下命處分之規制力,核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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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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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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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審計法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財產管理人員追繳賠償,係屬多階段行政程序。就各機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之調查階段,係賦與審計機關在行政內部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各該應負責機關之長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僅該管機關長官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始具有下命處分之規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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