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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法規之程序規定,原則上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本身,於有新程序規定時,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為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惟被廢止之法規為有關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時,對在其有效期間內所成立或已成立之事項及法律關係,亦仍適用之,以迄於新法規之接替。而被廢止之舊法規,除新法規有相反之規定或舊法規違背新法規之精神者外,如較新法規有利於人民,則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是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係為安定國軍在臺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而設,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意旨自修正迄廢止未曾變更。嗣因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國防部依同法第 159 條訂定發布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延續前舉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業務,其訂定之目的亦無變更。而該辦法既在延續原國軍在臺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軍眷各項權益與公產管理,基於居住眷舍權益應取得眷舍主管機關予以核准配給之規定,及核給眷舍居住之立法意旨,眷舍於原眷戶死亡時,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當然由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遺眷即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其居住權益;或由原眷戶之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次由其子女承受居住權益;或應適用前揭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陸、眷舍分配工作四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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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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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其組織編制內設有法規小組,專門處理(管理)有關法律及稅賦事件對於所經管土地之運用管理涉及稅法上相關規定,理當具備專業的知識,尚難主張其不知法規而要求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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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法第 6 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內容,港埠之交通用地,並非該款所明定得免徵地價稅項目。又稅捐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657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既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定之,自不得透過「類推適用」方式為之。是港埠之交通用地自不得基於類推適用之法理,類推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而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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