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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黨國體制之訓政時期,行政處分仍須由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始能承認國家或地方與受處分人間發生一定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及其所屬各單位,係由國庫編列預算支應其政權行使之支出,是國有財產依預算執行之撥歸中央廣播管理事業處公用,自非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更非命人民為一定給付或作為之下命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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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浮覆後,原所有人之所有權既當然回復,原所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回復土地,係基於所有權所衍生之物上請求權,其性質為物權,此與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者,二者性質不同。此外,國有財產中,屬公用財產者,以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非公用財產則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公用財產若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始由國有財產局為接管,而原屬臺灣省政府管理之公用財產,則移交由接管機關管理,故國有財產署,對公用財產並無管理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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