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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第 51 條
現行條文: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
同意為之。
修正時間: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
          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 (市) 政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
          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第 5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者 (市) 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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