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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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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修正後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商作業會同擬訂招商文件內容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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