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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辦理九十二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發現國有不動產有未依計畫使用、閒置、被占用之缺失,請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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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依法核准撥用之原臺灣省有不動產,應由撥用機關持行政院函文洽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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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貴機關 (政府) 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請確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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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本案於精省前,已奉准由臺灣省取得所有權尚未完成實測與權屬及管理機關登記之填築新生土地,應可同意由交通部所屬港務局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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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有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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