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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105 號
要
旨:
按軍眷獲配居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之居住憑證雖係公文書,然僅係單純配住關係之私權證明文件,並非領有眷舍居住憑證即該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之「原眷戶」。次按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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