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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範圍內之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拒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得由財政部逕予核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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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貴機關 (政府) 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請確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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