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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簡上字第 7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施政需要而須拆遷違章建築戶,嗣許該違章建築戶在他處公有土地重建屋舍,以資安置,僅為公法上單方施惠行為,與民事使用借貸之私法上契約,並不相同。故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戶所為安置之公法上施惠行為,並不具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之私法上效果意思,亦不得執為私法上有權占有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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