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6324人
1
旨:
財政部辦理九十二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發現國有不動產有未依計畫使用、閒置、被占用之缺失,請各機關參考
2
旨:
貴機關 (政府) 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請確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管理、使用及收益
3
旨:
本案於精省前,已奉准由臺灣省取得所有權尚未完成實測與權屬及管理機關登記之填築新生土地,應可同意由交通部所屬港務局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之登記
4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5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5
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應屬公用財產,並為管理機關,而場地設施應如何管理使用,應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應得就場地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行政規則,另自該院設置目的以觀,似未賦予人民有申請使用場地設施公法上請求權,倘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人民使用,應屬公用財產管理方式範疇,從而應無所謂以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6
旨: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7
旨:
轉知審計部臺灣省臺北縣審計室辦理九十二年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財務收支抽查,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