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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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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桃園縣自 100.01.01 日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可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之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增值稅、統籌分配稅及和直轄市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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