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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替代役為義務役,採取強制徵集服役,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尚有不同,其成員來自各地,素質不一,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管理之,並應由需用機關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是以,在義務役替代役人員的甄選遴派上,基於需用機關的工作特性,尤其涉及校園學童、社會弱勢族群與社區居家等安全考量,有特別予以謹慎規範遴選之必要。從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4 項所規定之資格限制,尚難認有何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據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則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其後所稱之「法定職務權限」,自指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且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乃明文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依上論述,替代役男被派往監獄擔任備勤、崗哨、安全檢查、警衛巡邏及門禁管制等勤務,即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僅適用於役男入營前申請服替代役階段。又役政機關基於維護校園學童、社會弱勢族群與社區居家等安全考量,於役男入營接受替代役基礎訓練期間,為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役別甄選分發作業,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4 項規定,於各梯次役別甄選前,向參與役別甄選之役男說明,選服教育服務役、社會役及警察役之役男,須無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記錄,如經查獲該等時,將重新參加役別抽籤,分發尚有缺額之役別、需用機關,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次按役政機關為落實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4 項之規範目的,並避免侵犯參與役別甄選役男之人格權,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取據役男同意書並函請刑事警察局辦理查核,於法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替代役役男依兵役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雖不具備現役軍人之身分,但仍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因其替代役役男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如係影響替代役役男身分之存續,損及其服替代役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反之,若非影響其替代役身分關係存續之處分,即不屬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266、298、430 號解釋意旨參照)。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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