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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因對人民有影響,行政機關訂定此等行政規則,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此一「發布」並不構成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易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未依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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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重開,乃係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至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前階段機關,既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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