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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懲戒罰如採用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且兼有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與內部秩序之維護目的,但其應否適用行政罰法,仍要考量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因素,未可一概而論。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既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已有特別規定,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因對人民有影響,行政機關訂定此等行政規則,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此一「發布」並不構成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易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未依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3
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懲戒權之性質屬形成權,其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制度為不同概念。形成權之行使期間以「知悉」為要件者,例如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機關確實知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
4
裁判字號:
旨:
被免職之公務員如於先前程序業已知悉懲戒處分者,縱使嗣後未依行政程序法囑託兼所長官送達,該免職處分仍得拘束該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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