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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2
旨: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及不決標予該廠商
3
旨:
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故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由廠商聲明其是否為該法第 2、3 條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而涉及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
4
旨:
機關辦理採購已納入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為其招標文件,且要求廠商聲明者,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採購之處理方式
5
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6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7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避免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8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9
旨: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10
發文字號:
旨: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11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行為
12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財政部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規定也應依法申報其財產
14
旨: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5
旨: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6
旨:
有關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7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18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19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競合適用疑義
2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21
旨: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有關行政院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等事項之受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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