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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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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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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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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4
旨: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意
5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6
發文字號:
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7
旨: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有關行政院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等事項之受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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