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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計畫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2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3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4
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5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6
發文字號:
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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