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
2 |
要旨:
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故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由廠商聲明其是否為該法第 2、3 條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而涉及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
|
3 |
要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
4 |
要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
5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避免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
6 |
要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
7 |
要旨:
有關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8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競合適用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