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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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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2
旨:
有關原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嗣因原得標廠商受停業處分,依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委由營造業者概括承受後續工程時,有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3
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行為,於機關團體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仍須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限於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始為適法
4
旨: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契約,以公告程序辦理者,後續與該民間機構優先以一次為限之訂約,視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經公告程序辦理,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仍需踐行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5
旨: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111 年度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辦法(第二期)」
6
旨:
公告衛生福利部 111-112 年度「護理機構有效照護之全人護理與實證應用培訓補助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7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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