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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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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秘台政二字第 0980012130 號
要
旨: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2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1106051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3
發文字號:
法政決 字第 0981111583 號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
4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95940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 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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