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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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