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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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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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