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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係合法行政處分有法定原因,由原處分機關裁量決定,是否予以廢止,且除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者外,向未來生效;在提供金錢給付之行政處分,於廢止有溯及效力時,受益人應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次按 85 年 10 月 16 日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公務人員執行依法令屬其職務者而言,至於公務人員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執行該職務涉訟,乃屬於是否該當同條第 2 項,其服務機關可否對之求償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自無申請迴避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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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台灣銀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營事業機構,其以公款為因公涉訟之所屬職員延聘律師或核發延聘律師費用,乃基於公法上之給付關係。從而台灣銀行函請職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意思表示,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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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台灣銀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營事業機構,其以公款為因公涉訟之所屬職員延聘律師或核發延聘律師費用,乃基於公法上之給付關係。從而台灣銀行函請職員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之意思表示,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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