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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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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在刑事訴訟為被告時,服務機關應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從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立法精神而言,公務員調取與訴訟有關證據,似不得認與職務無關,應屬機關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範圍
2
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旨:
公務人員涉訟行為,如經審認執行職務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均認非屬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涉訟輔助。給予涉訟輔助費用後,如認原授予利益處分係屬違法,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應返還受領之給付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鄉民代表會代表因貪污罪嫌涉訟,可否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函詢臺東縣政府鄺縣長因辦理考察觀光產業先進國家等案涉訟事項,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及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7
發文字號:
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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