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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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