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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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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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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鎮民代表會副主席以下代表因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之認定權責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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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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