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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20084966 號
要
旨:
地方民選首長如因政務活動、禮儀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而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者,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0、11 條等規定;如首長參加民間婚喪喜慶活動係屬私人行程者,則應於辦妥請假程序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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