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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而擇領月退休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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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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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詢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而擇領月退休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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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其如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認定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而擇領月退休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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