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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核發機關得以單方行政行為追繳溢領退離給與,屬核發機關對於領受人及其所屬社團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所定一年內之書面處分追繳期間,為特別規定之時效期間,得以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五年時效規定的適用,使核發機關得對於因黨職併計公職而溢領退離給與且早已逾五年時效的個案,重新取得公法上的返還請求權,惟為避免此一重新取得的請求權沒有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有違法安定性原則,並兼為促使核發機關就為數不多的個案儘速追繳,乃明定應於一年內為之。如逾期未行使,其公法上請求權即罹於時效而當然消滅,自不得再行追繳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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