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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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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有瑕疵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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