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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構)首長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就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本係機關(構)長官固有之權限。且類此調任之判斷,具高度屬人性,除有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具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機關(構)長官對部屬所為職務調整之判斷,應予尊重。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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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員准予提敘二級之行政處分係屬形成而非給付性質之處分,相對人難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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