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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所稱「1 個月內」就職計算方式,自接奉任狀次日或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次日起算,末日計算方式則扣除期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辦理,經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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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該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計算方式應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為始日;末日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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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發布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中所稱「1 個月」規定,關於該期間及起算日之計算方式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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